新竹縣關西國民小學設備報廢相關規定及流程作業規範
一、 本規範依據「物品管理手冊」及「新竹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訂定之。
二、 本校各使用單位經管之設備(財產及非消耗物品),「已逾使用年限」並符合減損規定,應依下列流程辦理財產報廢:
(一)設備「使用單位」填具報廢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上盤點清冊。
(二)設備「使用單位」,會同總務處(事務組)核對財產編號,並進行測試、審核該項設備是否「仍堪使用」後,分類暫存保管(堪用與不堪用)。如報廢設備為電腦等相關設備須先移除內建公務資料後,再進行此項作業流程。
(三)報廢申請書簽核完成並奉批准後,由總務處(事務組)依規定辦理財產減損,並請使用單位將報廢之設備送交總務處(事務組)。
三、 報廢除帳手續完成後,相關設備依「物品管理手冊」第五章廢品之處理規定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等方式擇一處理:
經審核屬「不堪使用」之設備,由總務處(事務組)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有殘值者:洽一般廠商或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所售金額全數依規定繳庫。
2.無殘值者:無償交由環保局或回收廠商代為回收。
四、 經審核屬「仍堪使用」之設備申請報廢完成後,如係轉贈其他機關、學校時,另應由撥入機關填製「財產撥出單」(如附件三)一式二份,一份由該機關留存,一份分送交總務處(事務組)存查。
五、 本作業規範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本校各使用單位經管之設備(財產及非消耗物品),「已逾使用年限」並符合減損規定,應依下列流程辦理財產報廢:
(一)設備「使用單位」填具報廢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上盤點清冊。
(二)設備「使用單位」,會同總務處(事務組)核對財產編號,並進行測試、審核該項設備是否「仍堪使用」後,分類暫存保管(堪用與不堪用)。如報廢設備為電腦等相關設備須先移除內建公務資料後,再進行此項作業流程。
(三)報廢申請書簽核完成並奉批准後,由總務處(事務組)依規定辦理財產減損,並請使用單位將報廢之設備送交總務處(事務組)。
三、 報廢除帳手續完成後,相關設備依「物品管理手冊」第五章廢品之處理規定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等方式擇一處理:
經審核屬「不堪使用」之設備,由總務處(事務組)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有殘值者:洽一般廠商或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所售金額全數依規定繳庫。
2.無殘值者:無償交由環保局或回收廠商代為回收。
四、 經審核屬「仍堪使用」之設備申請報廢完成後,如係轉贈其他機關、學校時,另應由撥入機關填製「財產撥出單」(如附件三)一式二份,一份由該機關留存,一份分送交總務處(事務組)存查。
五、 本作業規範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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