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 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生效
來文主旨:「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 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1份,請查照。
來文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7月13日府政查字第1150368116號函轉法務 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 外版。
三、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來文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7月13日府政查字第1150368116號函轉法務 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 外版。
三、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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