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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辦理115年度早期(於68年12月31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含駕駛、技工及工友)發給年節照護金(以下稱年節照護金)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主旨:為辦理115年度早期(於68年12月31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含駕駛、技工及工友)發給年節照護金(以下稱年節照護金)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及本府113年5月21日府人給字第1134654505號函(諒達)辦理。

二、為體察符合本案資格退休人員均年事已高,每年度親自申請造成不便,本府上開113年5月21日函說明三、(二)意旨略以,115年度年節照護金之申請及審核事宜如下:

(一)前一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本府逕行予以審核發給,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未核發有案者,應依本要點第7點之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後,報府審核。

三、請配合轉知(含所屬)符合申請資格人員上開規定並進行初核;未核發有案者須填具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檢附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戶口名簿不採)、銀行存摺影本(臺灣銀行),於本(114)年12月5日(星期五)前由退休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彙整造冊後轉送本府核辦。

四、檢附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及請領清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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