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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社會救助法責任通報事宜,請配合社會救助通報

說明: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ㄧ,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貴機關(構)如遇有社會救助需求之個案,如申請低(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中低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或提供物資等救助事宜,可自行下載通報表單,該表單置於本府社會處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分類欄請點選「通報表」,請於填妥資料後逕以電子檔傳送1003043@hchg.gov.tw或傳真03-5532424,並以電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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